一、职业联赛组织就是“职业联盟”
去年国务院有关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中,提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职业体育改革,鼓励发展职业联盟”的要求。在今年中央批准的足球改革发展方案中,又提到“调整组建职业联赛理事会”,这反映了国家体育总局打算将现有的“联赛理事会”稍加改造,即取代“职业联盟”的想法。
其实无论使用什么名称,这类组织的本质都应是在国家足协的指导下,以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主体,通过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职业联赛组织。也就是所谓的“职业联盟”。
全世界的足球职业联赛组织,名称、结构和组织形式多有不同,但其本质概莫如是。
二、为什么要建立“职业联盟”
一个国家的职业联赛,特别是顶级职业联赛代表着国家最高足球水平的竞争,其是否可以得到良好的发展,决定着这个国家足球的整体竞争力是否能够得到不断提升,也决定着其国家足球代表队的实力和水平。
职业足球联赛是由职业足球俱乐部球队参加的比赛。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企业法人组织,他们的人财物等资源需要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他们以足球劳动创造的价值需要通过比赛市场完成交换,从而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职业联赛的主体,也是职业联赛市场的主体,要提高一个国家足球的整体竞争力,就必须提高职业联赛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竞技水平,就必须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创造必要的条件。
这就要求国家足协充分重视和尊重职业俱乐部的主体地位和权益,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创建一个以俱乐部为基本成员的职业联赛组织,把职业联赛和市场交给这个组织和俱乐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民主协商,民主决策,为职业联赛和职业足球俱乐部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让足球生产力得到更充分的解放。
此外,中国足协与许多国家足协一样,其会员都是各省市自治区及行业的足球协会,而职业足球俱乐部并非是国家足协的会员。要把他们团结在国家足协的大家庭中,同样需要在国家足协的体制和组织框架内,为他们创建一个组织,并成为国家足协的一个重要成员。
鉴于以上因素,建立“职业联盟”就成为国家足球发展的必然。
三、国家足协与职业联盟是什么样的关系?
国际足联为了适应足球职业联盟在全世界的发展,在其章程中早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国际足联章程2012版第二章第18条规定:“各级联赛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协会的章程应明确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权利和义务。这些组织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报经协会批准。”
在同一版本的第十一章第78条又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比赛和赛事的所有权利的原始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会徽及其他版权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足协执委会可决定这些权利是独自使用,还是与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使用。
因此,各国的职业联赛组织都是由国家足协批准设立,并以协议授权的方式管理和运营职业联赛,如欧洲的“五大联赛”以及日本和韩国的职业联盟都是如此。他们都是在国家足协管辖框架内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四、职业联盟的组织结构及基本运作
各国职业联盟基本都是由国家足协与职业俱乐部共同组建,国家足协与职业联盟签订协议,其中规定负面清单,职业联盟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全面管理和运营职业联赛。
国家足协在联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国家足球的整体利益和公平有序的竞赛环境,他们较少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甚至分文不取,以确保其超脱和公正的主导地位。
俱乐部作为基本成员,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的方式,维护联赛健康环境,促进联赛发展,开拓联赛市场,确保市场经营的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
这样的体制和机制,既可以较好地保障国家足球的整体利益,又较充分关照了职业联赛和职业俱乐部利益,较好实现了两者的平衡,既有利于职业俱乐部和职业联赛的良性发展,又有利于国家足球整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
以英超为例:英格兰足总与英超俱乐部共同组建英超公司管理英超联赛,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了公司体制、股权、章程、英超联赛名称、规模、升降级制度、俱乐部准入标准、俱乐部必须参加足总杯赛等事项,未经英足总批准不得更改的“负面清单”,并为此拥有“特殊股”及相应的一票否决权。此外英超联赛的一切事务均由英超公司民主决策。
英足总在英超联赛中不拿分文,以此确保了其在英超联赛中超脱的权威地位。但同时也规定,足总杯赛杯名等整体运营的收入(杯名等)不向俱乐部分配,全部收入归英足总所有,俱乐部的收益从主场经营中获取。
五、现有“职业联赛理事会”不利于我国职业联赛的发展
现有的“联赛理事会”虽是“管办分离”的产物,但实则更加管办不分。
其一,它将所有中超中甲俱乐部及他们所在的会员协会代表都拉到一起,让这些身份、立场、权益和诉求各不相同的参赛主体和各级管理者共同决策,不可能是为管办分离和放权,只能是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者对俱乐部的制衡,俱乐部的权益和诉求何以得到保障?
其二,这样一个六十多个成员,比中国足协的组织还要臃肿庞大的理事会,只不过是中国足协又多增添的一道管理层次而已。它不是法人组织,什么事也做不了主。
其三,原有的运行较为顺畅的中超委员会、中甲委员会弃之不用,却非要把竞技水平、市场发育、资源拥有、俱乐部建设、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力、权益诉求等都存在较大差异的中超和中甲拉到一起,成立联赛理事会统一管理,不知如何共同决策和运营?
这样的理事会,从形式、结构到实质都与真正的职业联赛组织相去甚远,不可能真正调动俱乐部的积极性,更不可能进一步解放足球生产力,显然无法达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的要求。
六、如何建立中超联赛组织?
建议:
(一)率先成立中超联赛组织集中精力率先设立中超联赛组织,取得经验再启动中甲联赛组织的设立。
与此同时,可暂保留“联赛理事会”管理中甲联赛,也可包括中乙联赛。
如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也可考虑中超联赛组织和中甲联赛组织同时设立。
(二)建立中超联赛组织的注意事项中国足协与中超俱乐部共同设立具有法人性质的中超联赛组织。
中国足协与中超联赛组织签订协议,协议列出“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授权该组织全面管理和运营中超联赛。
“负面清单”包括涉及国家足球整体利益的原则问题和所有其它重要事项(可参照英足总与英超公司协议,结合我国国情,确定具体内容)。协议规定这些内容不经中国足协批准不得变更。并应以协议约定或股权拥有等适当的方式,确定中国足协对中超联赛组织的相关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
(三)中超联赛组织法人性质选择1、社会团体法人性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和登记,名称可为“中超联赛联合会”等。依法设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法人治理。
因社会团体依法不具备经营权,在组织和管理联赛之外,须由其另设企业法人的经营实体或委托现有的中超公司运营中超资源和进行市场开发。这样将形成一个联赛由两个法人实体管理和运营的局面,可能引发矛盾不说,起码操作不便。联赛组织人员费用和办公费用的解决也会变得复杂。
2、企业法人性质现有的中超公司,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和经营体育比赛”,如对其现有职能、结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改造和调整,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即可以承担起全面组织管理并运营中超联赛的任务。同时也避免了社团法人性质的联赛组织存在的问题。
建议选择企业法人性质,将中超公司改造成中超联赛组织。
后语:以上想法和建议,应该可以较好地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职业体育改革,鼓励发展职业联盟”的精神,也可以有力地推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职业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达到亚洲一流”的中期目标建设,为实现“职业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的远期目标奠定基础。
郎效农
2015/04/01